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1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件,先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特性個別審查,再依運作場所或運作人,合併核發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