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許可證、登記文件及核可文件之申請、換(補)發、變更、展延之審查期間,除許可證之申請為三十個工作天外,其他為二十個工作天。前項審查期間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延長一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