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申請、變更或展延審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得以任何形式之處分增加法規所未明定之義務。二、其審查範圍不得及於申請、變更或展延內容以外之事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項審查,得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及專家進行現場勘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