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申請、變更或展延審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之處分增加法規所未明定之義務。
二、其審查範圍不得及於申請、變更或展延內容以外之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項審查,得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及專家進行現場勘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