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9條 參加專業應變人員證照訓練及再訓練者,對測驗成績有異議,得於成績通知單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複查;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