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7條 本辦法施行前參加各級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人或團體符合第五條附件一之專業訓練者,得於本辦法施行後六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佐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同等級專業應變人員資格認可,經測驗合格核發合格證書。但具十年以上之事故應變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者,得免測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