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6條 參加專業應變人員證照訓練及再訓練,其缺課時數逾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以上者,應予退訓,其已繳納之訓練費用不予退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