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20條 相關運作人應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保存訓練紀錄三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