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17條 相關運作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將符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之專業應變人員訓練合格人數及等級,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