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16條 登載之專業應變人員等級,同時符合第十三條至前條各款規定者,相關運作人應依各款規定之最高等級登載專業應變人員。第十三條至前條專業應變人員之級別,得以下列級別代之:一、通識級得由操作級、技術級、指揮級或專家級為之。二、操作級得由技術級、指揮級或專家級為之。三、技術級得由專家級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