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15條 相關運作人委託應變機構執行應變,仍應有一定自主應變量能及專業能力,其登載專業應變人員之訓練合格等級及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符合第十三條第一款或前條第一款者,技術級二人以上。二、符合第十三條第二款或前條第二款者,技術級及操作級各一人以上。三、符合第十三條第三款者,操作級一人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