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10條 參加專業應變人員訓練合格者,應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三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合格證書。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申請核發合格證書者,其所參加之訓練課程或內容有變更時,應就變更部分參加補正訓練合格後始得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