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作人應令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或代理人,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第六條規定,監督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工作時間內常駐運作場所,並專職負責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定業務。
二、依第七條規定,應備有請假紀錄。
該請假紀錄應至少保存三年。
三、監督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或代理人執行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定業務,且不得有前條所定之行為。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9條
第9條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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