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2條 本辦法所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分為甲級、乙級及丙級。運作人所設置之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者擔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