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作業準則 第6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6條 運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辦理:一、未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出速報或結報。二、速報或結報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未完成補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