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12條 違反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或前條第二項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變更或廢止登記,並通知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或註銷其車輛牌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