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所轄事故應變車輛之配備、車身標識及出勤紀錄應定期檢查,必要時得不定期為之。事故應變車輛之所有人對於前項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