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4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審查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第一階段登錄、標準登錄、新化學物質資料之標準、簡易、少量登錄、低關注聚合物事前審定資料、新化學物質或既有化學物質登錄資料保密或展延保密期間,應依附表二收取審查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