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與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7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與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7條 同一期間發生本法所定各種災害符合本標準及其他法規之救助規定者,具領人就同一救助種類僅得擇一領取災害救助金,不得重複具領。如有重複具領者,應予追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