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解除毒性化學物質限制或禁止事項審核辦法 第5條 法規:申請解除毒性化學物質限制或禁止事項審核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二條申請案之審查期間為九十日;必要時得通知運作人,延長一次,並以九十日為限。申請被駁回者,運作人之申復應於收到駁回通知後九十日內,檢具申請表及新文獻資料或佐證文件為之。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復之審查期間為三十日;必要時得通知運作人,延長一次,並以三十日為限。第一項及前項審查期間,不包括補正日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