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解除毒性化學物質限制或禁止事項審核辦法 第4條 法規:申請解除毒性化學物質限制或禁止事項審核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4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准予解除限制或禁止事項者,運作人得檢具核准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以該運作事項或用途申請許可證、登記或核可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