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 第7條 法規: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7條 稽核認證團體及稽核認證人員執行稽核認證工作,應依據認證手冊中對於人員管理之規定,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接受受補貼機構之不正當利益。稽核認證團體及稽核認證人員進入受補貼機構作業場所,應配戴識別文件,並應對受補貼機構之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等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或輸出入相關資料,負保密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