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部落格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行政
環境部
資源循環目
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
第17條
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 第17條
法規:
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
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17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
上一條
第16條
(刪除)
下一條
已是最後一條
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發現稽核認證團體執行稽核認證作業有缺失者,得依下列規定記錄缺失記點: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缺失一點:(一)…
第12條
受補貼機構應依各項應回收廢棄物之認證手冊配合下列稽核認證作業事項:一、設置及維護稽核認證設施。二、辦理應回收廢棄物、再生…
第13條
受補貼機構違反認證手冊規定者,由稽核認證團體依認證手冊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記點、扣(重)量或停止稽核認證。
第14條
受補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停止其稽核認證:一、對中央主管機關、稽核認證人員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專業…
第15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稽核認證團體及受補貼機構以網路傳輸認證手冊規定之文件表單資料。
第16條
(刪除)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