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 第13條 法規: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13條 受補貼機構違反認證手冊規定者,由稽核認證團體依認證手冊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記點、扣(重)量或停止稽核認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