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 第12條 法規: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第12條 受補貼機構應依各項應回收廢棄物之認證手冊配合下列稽核認證作業事項:一、設置及維護稽核認證設施。二、辦理應回收廢棄物、再生料及廢棄物之進貨、貯存、庫存及出貨管理。三、稽核認證表單及相關資料登錄或傳送報表。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有關稽核認證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