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4條 本辦法所稱登記機關如下:一、回收業:貯存廠(場)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二、處理業:處理廠(場)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