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第27條 法規: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2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三條,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