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第24條 法規: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第24條 處理含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有害物質成分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應依本法第十八條第六項所定辦法成為受補貼機構,並納入稽核認證管制,始得營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