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業、處理業應將回收、清除、處理之廢電線電纜、鐵門、水溝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項目,逐日依項目、數量、日期、來源及流向等作成紀錄,並保存五年以供查核。
回收業、處理業應於每月十五日前,依第六條規定,向登記機關申報前一個月之營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