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第22條 法規: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22條 回收業、處理業遷廠(場)、停業、歇業、宣告破產時,或經撤銷、廢止登記後,對其廠(場)區尚未清除、處理完竣之廢棄物,應依登記機關之指示辦理。前項清除、處理所需費用由回收業、處理業自行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