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輪胎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8條 法規:廢輪胎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8條 本標準修正施行前,已從事回收、處理之回收、處理業,對於本標準修正條文之規定,應自本標準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改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