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7條 法規: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第7條 廢電子電器、廢資訊物品處理後所產出之再生料及其他廢棄物屬氣態或液態物質者,應貯存於設有壓力或液位高度顯示設施之密閉容器內,並避免其溢出、洩漏或逸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