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6條 法規: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第6條 廢電子電器、廢資訊物品應於境內處理,且不得直接以焚化或掩埋方式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