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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環境部
資源循環目
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第9條
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
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9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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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專業技術人員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委辦其他機關(構)辦理之在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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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四十二條規定之事業、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以下…
第3條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至第五項及第四十二條所定公告或管理辦法規定所設置之專業技術人員,應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工作時間內常駐於…
第4條
專業技術人員應依類別分別執行下列業務:一、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許可申請、申報及紀錄書表文件:(一)確認事業廢棄物清理計…
第5條
設置於設施機構之專業技術人員離職或異動時,專業技術人員應於離職或異動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報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6條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二條所定應取得自行處理許可文件之事業及甲級廢棄物處理機構,其應設置之專業技術人員離職或異動…
第7條
設置於設施機構之專業技術人員,於到職前連續三年以上未經依法設置或登記為專業技術人員者,應於到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依中央主…
第8條
專業技術人員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委辦其他機關(構)辦理之在職訓練,設施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或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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