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四十二條規定之事業、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以下簡稱設施機構)設置之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專業技術人員),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委辦其他機關(構)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者擔任。
前項各類設施機構應設置之專業技術人員之類別、等級及人數,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至第五項及第四十二條所定公告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第2條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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