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相關法規 廢棄物清理法母法 第6條 縣環境保護局依本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一般廢棄物工作調整,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前,檢具工作調整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調整計畫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一、調整之時程。二、人員、機具、設施之調整。三、財務計畫。四、其他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