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縣環境保護局依本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一般廢棄物工作調整,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前,檢具工作調整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調整計畫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一、調整之時程。
二、人員、機具、設施之調整。
三、財務計畫。
四、其他事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