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67條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獎勵及處罰 第67條 對於違反本法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所在地執行機關或主管機關檢舉。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對於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予檢舉人。前項檢舉及獎勵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為前項查證時,對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