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1條(刪除)
- 第62條依本法限期改善或申報,其改善或申報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但情形特殊者,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予延長。
- 第63條本法所定之處罰,除另有規定外,由執行機關為之;執行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時,得由上級主管機關為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於中央…
- 第63-1條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污染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裁處;其裁罰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違反本法義務行為而有所得利益者,…
- 第64條(刪除)
- 第65條依本法所處之罰鍰拒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 第67條對於違反本法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所在地執行機關或主管機關檢舉。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對於前項檢舉,經查證…
- 第68條事業清理廢棄物所支出之費用,應予財稅減免。事業遵守本法有關規定,辦理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者,應予獎勵…
- 第69條執行機關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回收廢棄物之所得款項,應專款專用於辦理廢棄物回收工作,並得提撥一定比例作為從事廢棄物回…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