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6條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規劃設置廢棄物清理設施時,其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於報准徵收或撥用取得土地後,依法辦理變更編定。完成報編為廢棄物清理專區之土地,其屬公有者,得辦理撥用或出租、讓售與興辦人,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