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4條事業不遵行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處分者,當地主管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歇業處分。
- 第5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一、公民營廢棄物清…
- 第56條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或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九條第一項之攔檢、檢查、採樣或命令提供有關資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百…
- 第57條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或處理業務,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止營業。
- 第5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一、…
- 第58-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一、違反直轄市、縣…
- 第60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第五十三條所稱情節重大,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違反本法同一規定,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
- 第61條(刪除)
- 第62條依本法限期改善或申報,其改善或申報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但情形特殊者,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予延長。
- 第63條本法所定之處罰,除另有規定外,由執行機關為之;執行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時,得由上級主管機關為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於中央…
- 第63-1條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污染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裁處;其裁罰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違反本法義務行為而有所得利益者,…
- 第64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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