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1條未依第十六條之一第四項所定辦法,於期限內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者,每逾一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零點五滯納金,一併繳納;逾期…
- 第5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一、未依第二十八條…
- 第5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令…
- 第54條事業不遵行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處分者,當地主管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歇業處分。
- 第5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一、公民營廢棄物清…
- 第56條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或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九條第一項之攔檢、檢查、採樣或命令提供有關資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百…
- 第5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一、…
- 第58-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一、違反直轄市、縣…
- 第59條執行稽查人員請求違反本法之人提示身分證明,無故拒絕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 第60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第五十三條所稱情節重大,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違反本法同一規定,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
- 第61條(刪除)
- 第62條依本法限期改善或申報,其改善或申報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但情形特殊者,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予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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