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37條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相關法規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 第37條 事業對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之操作及檢測,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以上,以供查核。前項檢測之項目、方法、頻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