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35條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相關法規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 第35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需經特殊技術處理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得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置適當設施,代為貯存、清除或處理,並收取必要費用。前項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