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23條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相關法規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一般廢棄物及應回收廢棄物之清理 第23條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前,由責任業者組成之共同回收清除處理組織及依相關法規成立之基金會賸餘回收清除相關費用,應移撥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依規定運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