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19條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相關法規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一般廢棄物及應回收廢棄物之清理 第19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責任業者,應於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其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販賣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並執行回收工作;其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