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 第3條 法規: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定扣留清理機具設施之保管機構,並得委託其辦理扣留清理機具設施之保管事項。前項保管機構得為政府機關或民間業者設置之各類保管場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第一項之委託事項訂定委託契約,並載明保管責任歸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