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7條 法規: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第二章 申請及審定 第7條 主辦機關依推動方案伍、執行措施之十四、財務分擔規定申請補助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建廠用地應符合興建垃圾焚化廠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明資料。二、所設置之垃圾焚化廠為中大型,並設有污染防治與汽電共生及輸配電設備,兼具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之功能。三、財務計畫合理,收支可達平衡。主辦機關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本部除不續予補助外,並得要求繳還原補助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