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6條 法規: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第二章 申請及審定 第6條 主辦機關之申請經本部審查同意後,垃圾委託焚化處理承諾書應立即送服務區內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主辦機關應同時擬具垃圾委託焚化處理計畫書報請本部初核後,送請議會審議通過,再層報本部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