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4條 法規: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主辦機關得採用下列二種模式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一、「建設-營運-轉移」(Build-Operate-Transfer,簡稱BOT)模式,應由主辦機關提供用地及設定地上權。二、「建設-營運-擁有」(Build-Operate-Own,簡稱BOO)模式,應由公民營機構自行備妥土地方式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